医院病历中没有知情同意书,告知书,医患沟通记录和患者签字、家属签字,打官司这算缺陷吗?
要看你住多久的院,如果病情重才住院几个小时就死了,医生忙于治疗、抢救,根本没空找你签各种同意书。如果这也能成为你讹钱的理由,那以后医生只能先跟你把病情解释清楚了,征得你的理解和同意并签字后,再去抢救,那你认为结果会如何?
看医院,有的医院只有在手术时签个手术同意书,病情危重是签个病情告知书或病危通知书。有的医院入院来个病情告知书,病情稍微有点变化赶紧再多签几个,做个小操作要签字,用个药要签字,做个检查要签字,最后出院还要签字,医生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找病人家属签字上面。
算。
到了打官司层面,就说明患者身体在治疗中产生后果了,并且还有点严重。
题主没提到治疗本身,说明可能构不上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器械事故。
身体上产生了严重后果,但又不成立医疗(器械)事故,假设医生没有尽到一般或者特殊告知义务,也没让病人或其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,是可能构成侵权的,涉嫌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或者治疗选择权。
比如:有些爱美的女士患了乳腺癌,她情愿选择死亡,也不愿意接术切除手术。
再比如:有些患者牙龈坏死,在知道种植(烤瓷)牙价格高昴后,是可能选择种植普通牙或者选择戴牙套的。